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20,156.7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97,909.02元(截止至2020年3月17日的违约金为97,909.0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220,15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20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53元,减半收取14,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负担2,927元,由被告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