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
江西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装费1424030.38元,以及以1424030.38元为基数、自2020年06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6元,由被告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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