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货款830.50万元、违约金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日为110万元,之后以货款本金83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50元,减半收取40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