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在莒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股金)10721097.00股,冻结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民生银行50×××40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之妻赵纪凤在民生银行50×××63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之妻崔健在民生银行50×××22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莒南国用2005第026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房屋(证号:莒南县国用(2003)字第077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4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5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6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7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与其妻赵纪凤名下位于莒南县锦绣华庭4号楼2单元房产一处(证号:600001445,600001446)及储-112号储藏室,查封期限为三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Q×××××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挂靠在李克梅名下鲁Q×××××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十、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2239.4万元的木材成品与半成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山东维佳监管有限公司共同签定的质押监管合同中的财产,合同编号:2019-60900016),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藏匿,确需转让的,应经本院书面许可,并将转让款交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85×××38账户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应当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02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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