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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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清城区笔架河小区第四幢首层9-10号西边10-13、16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清远市清城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支付自2019年8月起至被告搬离上述第一项租赁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租金为33000元,2020年7月1日后的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3000/月的标准计算); 三、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缴纳的押金9000元不予退还; 四、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