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东升镇壹壹手机商行
中山市东升镇俊鑫广告设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壹壹手机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俊鑫广告设计部支付定作款18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定作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俊鑫广告设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壹壹手机商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俊鑫广告设计部预交,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壹壹手机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俊鑫广告设计部,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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