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348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凤龙,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庆晓

法官助理 潘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立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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