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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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348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凤龙,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庆晓 法官助理 潘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立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