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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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739.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3739.56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拖欠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3月止的月度管理费(按8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上述第二、三项判项中利息、罚息、复利及月度管理费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00元; 五、驳回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保全费557元,公告费352元,合计205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应将该款随本判决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