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剩余货款81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以13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再以136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230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再以230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4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以14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上述利息总额不超过9221.36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为1156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