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徐州市乐翔装饰材料商行剩余货款81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以13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再以136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230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再以230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4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以14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上述利息总额不超过9221.36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为1156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