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决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吉县民生村镇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浙司救行24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其在安置补偿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因与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安吉县国土局)及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城建公司)安置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行终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现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承诺息诉罢访。鉴于因本案多次诉讼花费较大,且无工作,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系安吉县灵芝路南侧区块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所有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涉案区块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了《安吉县灵芝路南侧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被告安吉县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该《安置方案》设定的排屋同面积部分安置价为4600元。2013年8月15日,安吉县国土局委托第三人安吉城建公司与***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补偿金额1859578元;将座落在云鸿路与浮玉路交叉处西北角的排屋期房作为安置用房,面积约270平方米,排屋安置房价款总额1252870元;临时过渡费补助至新房安置后四个月止,第三人先支付***六个月临时过渡费14897元(半年一付);***在2013年10月25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第三人在二十四个月内将安置用房交付给***;如因第三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第三人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该《协议》双方均未对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的储藏室及车库作出约定。***自《协议》签订后按约腾空房屋,并领取相关安置费用及临时过渡费用后尚在第三人处预留部分房款。2016年1月10日,安吉县国土局告知***已完成“紫金花园”安置房抽签,结算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至19日,并告知了结算地点及内容。***因对需缴纳安置房房款及物业费1355495元(含车库、储藏室,车库、储藏室按上述《安置方案》中设定的排屋安置价的一半2300元计算,共计96968元)的结算内容有异议,故迟至2017年5月1日进行结算,***通过结算获得主房面积为270.58平方米,车库及储藏室面积为42.16平方米,并补缴安置房款31523元。***于2017年8月3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浙05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5行终4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浙行申14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浙行再32号行政裁定,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因疫情原因失业,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2017)浙05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书、(2018)浙05行终40号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申149号行政裁定书、(2020)浙行再32号行政裁定书和安吉昌硕街道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不服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其撤回再审申请。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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