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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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咸宁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砼款2919833.375元,并从2017年7月15日起以2516765.3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1月15日起以4030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