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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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分公司 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51567.45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45600元,由嘉旭公司负担15368元,三川公司负担30232元。本案鉴定费44670元,由三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