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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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市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秀水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石市秀水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9月16日前利息1478530.80元;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4%计算); 二、被告***、***、***、大冶市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石市秀水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5元,由被告黄石市秀水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