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荣县天鑫石材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县长山镇万兴石材加工厂欠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偿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荣县长山镇万兴石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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