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以执行过程中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件审理需要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后果自负。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