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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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766.63元及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以本金79766.63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1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5元,减半收取107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