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七台河制药厂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制药厂给付原告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3,200,000.00元,利息242,13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2.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制药厂承担34,068.00元,由原告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