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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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冶东方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冶一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冶一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