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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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036.5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200元;被告***为原告先行垫付的3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并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