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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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1日的利息64000元,合计114000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20年4月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