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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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 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1130.57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桂CL9938)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