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
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1130.57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桂CL9938)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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