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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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9713.39元、保费3335.25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8日为43631.78元,此后以3971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14元,***负担2000元;保全费1045元及公告费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