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贷款本金134362.51元及其利息(其中,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利息78297.20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3436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复利(其中,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复利2898.18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日止以应付未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