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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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都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01执242号之五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14790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8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国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陈国营 联系电话:1808311826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