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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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五、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七、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八、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九、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十、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十一、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十二、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的期间内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十三、若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房地产、产权证号、抵押金额范围、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建筑面积详见附件); 十四、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安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十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安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被告桐城市安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437.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桐城市安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被告桐城市安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3062.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在原告实现担保物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桐城市安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七、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800元,由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安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桐城市安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