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59416.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8元,减半收取计11519元,由被告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