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 安徽省萧县均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58760元。期限一年。 L7#-1-01(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及三环路泉山美墅二期L7#-1-101,1-01的土地使用权[徐土国用(2009)第二、查封担保人丁晓龙所有的位于三环路泉山美墅二期L7#-1-101(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三环路泉山美墅二期L7#-1-01(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及三环路泉山美墅二期L7#-1-101,1-01的土地使用权[徐土国用(2009)第17295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安徽省萧县均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萧县均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