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799514.81元及利息(本金4899514.81元的利息按年利率8.971‰计算;本金11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8.428‰计算;本金39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5.437‰计算,以上利息均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及土地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71820元,由被告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7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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