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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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已付利息57701.26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8元减半收取7464元,由被告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