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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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腾退原告***所有的绥中县,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使用。 二、被告***迁出辽宁东戴河金丝新天地小区26栋2单元2102室的房屋。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迁出辽宁东戴河金丝新天地小区26-1-101、26栋2单元2102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