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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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以4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以3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以2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春抵押房产(301房地证2015字第1519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晓春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4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00元,由被告王晓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