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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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 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514817.0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2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借款本息的80%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9元,减半收取21059.5元,由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