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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