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喀什润田农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喀什润田农资有限公司货款57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喀什润田农资有限公司货款576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已付693元),减半收取计693元,邮寄送达费6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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