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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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1执524号 何静、曾庆光: 申请执行人何静与被执行人曾庆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庆光应协助何静办理曾庆光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富盛广场4幢3004号房屋(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至何静名下。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容县自然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单位协助办理曾庆光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富盛广场4幢3004号房屋(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的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变更登记到何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曾庆光银行存款500元作执行费。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09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