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世家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03民初2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张清,玉林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11日 开庭日期2020年3月31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份,原告***看到房产中介在网上发布被告房屋转让的信息,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2月21日在广西金世家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公司)见证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玉州区绿城园林小区10栋1单元301号房产一套,成交价格为555000元,原告***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时,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向广西金世家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代办过户费4800元,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全部贷款、支付金额、过户、更名所需资料和交付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和中介公司通知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均以出差在外地、工作忙为由,故意拖延交付时间,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最后以该房屋被查封为由不再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合同签订后,原告主动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即明确表示不购买该房屋,原告已构成违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和中介公司通知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均以出差在外地、工作忙为由,故意拖延交付时间,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因其他原因,本案拟出卖的房屋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查封。 本院意见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且本院受理本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其他原因本案拟出卖的房屋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查封,故原、被告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合同》已不可能,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房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20000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和中介公司通知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均以出差在外地、工作忙为由,故意拖延交付时间,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故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中被告应返还40000元给原告***。 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被告***应返还20000元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