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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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1执1099号 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勇钧、马灿玲: 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勇钧、马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桂09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勇钧、马灿玲应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费、电梯维护费、电梯年检费、电梯电费、水电公摊费、违约金等共1218.2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元、财产保全费32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桂09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