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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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把堆放于原告***承包地内的水泥砖搬走,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1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