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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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7467.1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6548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48422.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7340.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7521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