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重庆铜梁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7467.1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6548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48422.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7340.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以7521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