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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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37850.3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8月9日按年利率10.26779%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三、若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抵押的4台(条)/套机械设备(详见附件2)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被告***、***、***对被告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9元,减半收取6864.5元,由安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