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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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尚德热电有限公司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26980.33元、利息3322258.77元(2015年11月1日-2020年6月1日),本息合计7349239.1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起以402698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68.00元,减半收取31834.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