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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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尚欠原告肇东市尚家镇大丰饲草种植场羊草款732,63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6.00元,减半收取5,563.00元,申请保全费4,333.00元,共计9,896.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