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中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26民初1821号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开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新中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少军,男,****年*月*日生,汉族,职工,住***。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中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冀0426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冀04民终2141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中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申达公司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终数额以鉴定机构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重新施工需要承担的费用做出的鉴定报告数据为准)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决被告申达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4万元;3、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了河北金牛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1#2#焦炉脱硫塔及烟道内防腐建设工程合同书一份。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内防腐、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总包第三人新中金公司的工程内防腐、外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申达公司具体施工范围为1#2#装置的脱硫塔等设备内部防腐施工;1#2#装置脱销反应器、脱硫塔、烟道等设备和管道外部保温施工及发包方下发的设计变更单、任务单等。合同签订后,被告申达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达到合格标准。2018年2月15日被告申达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工程质量问题予以认可并且承诺将工程修复达到验收标准,因修复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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