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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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金龙借款本金370875元,截止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105699.38元,以上本息合计476574.38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3708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