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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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赔偿原告***毁损衣服等损失共计1471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负担1900元,原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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