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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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林市高新区镇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赔偿原告***毁损衣服等损失共计1471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负担1900元,原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