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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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赔偿1056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3,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46.5元,由原告华海公司负担4416.5元,被告永嘉公司负担830元,并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