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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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恒刚建材有限公司 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3272号 原告: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祝,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恒刚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安社,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原告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刚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