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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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本金9,824.79元、违约金1,273.8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4,050.65元,2020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9,824.79元及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且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