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618,15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127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