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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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4250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母女关系,系本案被告。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同年6月18日,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艳倩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